王XX即被告一的别克私家小轿车,由梧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4线1589KM路段(黎塘)时,遇行人路过道路时却不避让,快速行驶将路过此路段的原告二、三的母亲黄XX当场撞死、原告三的女儿廖XX撞伤(另案起诉)。该肇事车辆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即被告二处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为:ADNGD09CTPIIB000635V,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17日。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南公交认字[2011]第1815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至今,被告仅支付14151元给原告,其他费用拒绝支付。原告的母亲黄XX的突然无辜被撞死,给原告全家老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原告认为,原告的母亲黄XX的死亡系被告一无视交通安全规则所致,被告二作为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被告一承担。二被告应按有关法律之规定,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2406.2元。(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最后法院调解结案被告赔偿了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