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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陆某船舶运输纠纷案
来源:伍志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量:1166

2010年陆某船舶运输纠纷案

作者:伍志锐 时间:2011-12-09

 

答 辩 状 

答辩人:“横县某66”轮船舶所有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伍志锐律师,电话:13077797853

     答辩人南宁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你院以(2011)海商初字第57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受理,现针对被答辩人南宁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本案发生的事实。

2011115答辩人承运被答辩人819.4吨玉米从起运港妈湾港经水路往目的港南宁港途中,在广西横县四官航段时发生触礁事故,造成船体货舱底部84#——88#肋位受损,答辩人即雇佣三条船舶(船舶号分别为四官2010、四官369、抓斗船舶一艘)进行施救,后通过船舶四官2010将货物转运至目的地,经过和被答辩人的核对,被答辩人共收到答辩人807.12吨玉米,事故共导致9.8吨玉米损失。被答辩人主张玉米损失遭到湿损,完全是故意歪曲事实的,因为船体货舱底部84#——88#肋位受损,是根本不会导致玉米受湿损的。先了解一下船舶的基本结构:

 船舶构造
船舶是海上运输的工具。船舶虽有大小之分,但其结构的主要部分大同小异。船舶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船壳(Shell
船壳即船的外壳,是将多块钢板铆钉或电焊结合而成的,包括龙骨翼板、弯曲外板及上舷外板三部分。
(二)船架(Frame
船架是指为支撑船壳所用各种材料的总称,分为纵材和横材两部分。纵材包括龙骨、底骨和边骨;横材包括肋骨、船梁和舱壁。
(三)甲板(Deck
甲板是铺在船梁上的钢板,将船体分隔成上、中、下层。大型船甲板数可多至六、七层,其作用是加固船体结构和便于分层配载及装货。
(四)船舱(Holds and Tanks
船舱是指甲板以下的各种用途空间,包括船首舱、船尾舱、货舱、机器舱和锅炉舱等。
(五)船面建筑(Super Structure
船面建筑是指主甲板上面的建筑,供船员工作起居及存放船具,它包括船首房、船尾房及船桥。

  以下两个船舶图案作为例子,可以更直观的了解船舶的结构:

 

 

从以上图案和本案船舶碰撞的部位看,答辩人的船舶碰撞的部位是在货舱底部84#——88#肋位,虽然该舱位进水,但绝不会影响到载货舱位上的货物,因为货物下面是一层密封的载货甲板。该案的船舶载货甲板是没有任何损坏的。这从广西横县海事处的证明和横县富民船舶修造厂的维修收据可以证明。

二、被答辩人南宁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计算的赔偿数额有部分是没有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被答辩人请求赔偿31万元及其利息主要依据的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不得存在重大遗漏。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等的规定,该挂名广州海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事实上并不是一份真正的检验报告,它既没有公司的有关合法经营证件资料,也没有公司的盖章,检验人也没有相应的资格证,检验报告所依据的照片跟事实不符、所使用的数据没有经过三方确认也没有实际的过镑过,只有猜想和随意推断、整个报告错漏百出,这样的检验报告根本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合法的保险公估检验报告,不可能作为本案证据来使用。
   
三、被答辩人没有依双方的约定给答辩人支付运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被答辩人在没有确定我方到底承担多大责任的情况下就匆忙申请法院扣押我方的船舶,导致答辩人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不得运输,按平时答辩人的正常经营每个月获利10万元计算,该部分损失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南宁某粮油饲料有限公司“横县某66”轮船舶所有人-陆某

的诉讼请求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海海事法院

                    

                                       答辩人:“横县某66”轮船舶所有人-陆某

                                            2011年6月27

 

 

2010年陆某利用船舶运输南宁某公司货物从深圳回南宁,回到横县触礁,导致货物湿损,最后经过法院认定我代理的陆某只需要赔偿实际灭失部分,对湿损部分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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