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伍志锐 时间:2011-12-09
2011年,孟女士买房需要钱,但发现钱不见了,问丈夫才知道这几年的收入已被其丈夫转给二奶唐某了而且现在要不回来,于是委托我代理,我接到委托后,通过分析案情,最后决定把她丈夫和二奶一起作为被告告上青秀区法院,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2从原告丈夫处收到的款是我和我丈夫的家庭共同财产,我丈夫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被告2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最后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案。